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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972條 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

 

這是最近吵很兇的民法修訂之中的條文,其實,對我來說,相愛的人想要一點保障並沒有錯,在婚姻方面,我是贊成修定的。

 

愛是一種很執著的感覺,成家是一種負責的表現,即便沒有法律,兩個男人、兩個女人依舊能相愛,我也愛過女人,所以我很清楚對性別的模糊感跟羞愧感有多難以啟齒,那樣的情感很難表達,幸好我是女生,因為男人又比女人更難被接受同性傾向。因為如此,在婚姻的保障上,我認為同性也應享有相同的權利,他們也一樣可以相守一生,擁有財產分配跟簽署開刀同意書等等的權力,唯有一件事是我無法接受的,那便是領養小孩。

 

我自己生養了兩個女兒,我很清楚孩子是怎麼來的,孩子也很清楚明白的知道自己從何而來,你說這重不重要?社會對單親父母的看法其實就已經很不公平了,若今天孩子的父母是同性婚姻者,他們必定要忍受諸多的歧視跟異樣的眼光,我如果愛孩子,我不會自私地為了要養育孩子而讓他們承受大人的自私,我們的社會其實還不成熟,站在孩子的立場來想,父母要怎麼愛是他們的事,但是孩子不是生下來就會自己長大,父母是要負責的,而有更多事是父母必為孩子考量的,例如環境。

 

不必一步登天,先求有再求好。

 

修法的衝撞使我們的社會撕裂了,在衝撞的過程中多了很多骯髒的手法跟抹黑,疑慮跟猜忌還有誤會也不斷在每個關心這件事情的人心中滋長。沒有人樂見事情變成這樣,也沒有任何相愛的同性戀者希望事態如此,為甚麼本來很單純的盼望戀情能受法律保障的祈求會演變至此?最大的癥結在我們社會害怕、恐懼以及不了解,想要一步到位的浴血之戰反而容易引起反彈。何不互相退讓一步?

 

基本的結婚權受保障了,另立專法也未嘗不可,再者,這也是世界各國的先例,只要先合法化,等到大眾對同性婚都能有平常心時,再來修正民法不是更為合適嗎?其實許多反對修正民法972條文的人士都能接受另立專法的,那為何不先選擇一條較容易又能達到目的的路?修法不是理想派的,法律總是在不斷的討論中修正達到符合當時民情狀況的,太過於理想化的人將無法在政治上被接受。法律即是政治下的產物,而妥協,是政治中最大的藝術。

 

希望同性婚能早日合法化,讓這樣扭曲的爭執畫下一個大家都能繼續閱讀的句點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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